专业文章 | 婚约彩礼纠纷之借婚姻索取财物​

文章作者

程兴宇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闫应许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婚约彩礼作为传统婚嫁习俗,本是缔结婚姻的礼节性表达,承载着对家庭美满的期许。但在现实中,部分行为偏离习俗本意,演变为以婚姻为筹码、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的交易,既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也极易引发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厘清婚约彩礼纠纷、规制不当财物索取提供了清晰法律依据。


一、法律红线

借婚姻索取财务的明确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否定了“婚姻商品化”的行为,将婚姻的核心回归到感情与自愿,而非财物交易。


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进一步重申: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以结婚为要挟索要高额财物、将彩礼作为结婚唯一条件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给付方有权通过诉讼主张返还。


法律并非否定彩礼本身,而是区分习俗性彩礼给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前者是基于当地风俗、双方自愿的附条件赠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后者是违背自愿原则、以索取财物为核心目的的违法行为,二者在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上有着本质区别。



二、核心界定

如何认定“借婚姻索取财务”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非仅以“给付彩礼”就认定为索取财物,而是需要结合主观目的、行为方式、财物品类、涉及金额、婚姻基础等因素综合判断,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的核心认定标准应当包含如下:

(一)是否具备以给付钱财为结婚先决条件

一方明确将给付高额彩礼为办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的前提,如一方不给付或给付方式、数量、品类不符合一方条件,则明确表示不会与之结婚登记、举办婚礼。


(二)是否超出合理习俗范畴

索要的彩礼、礼金、金饰、房产、车辆、电子产品(手机、电脑等)财物数额偏高品类畸多,远超当地婚嫁习俗标准,明显超出给付方经济能力。更有甚者,引导、怂恿给付方向亲友举债、通过金融机构或网络借款,造成给付方本人及家庭陷入严重债务危机。


(三)是否缺乏婚姻感情基础

双方相识背景、方式、相处时间长短、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交往互动、双方有无真实感情等均系判断因素。若双方相识时间短、无真实感情,一方仅以获取较大财物为目的,推动快速订婚、登记,则存在“相亲敛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较大可能性。


(四)是否存在恶意占有目的

收取相关财物后,索取方拖延办理结婚登记、婚礼举办,亦或短期内借故分手、离婚、拉黑删除、“人间蒸发”,拒不返还财物,则部分行为甚至涉嫌“婚托”“骗婚”。最高法典型案例明确,即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若仅为形式要件,无共同生活意愿、无感情基础,以获取彩礼为目的,仍可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全额返还彩礼。



三、边界厘清

彩礼、赠与与索取财物的区分


婚约期间的财物往来性质不同,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需精准区分三类行为:

(一)习俗性彩礼

基于当地婚嫁风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礼金、“五金”、购房购车款等大额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在未达成结婚目的时,可依法主张返还。


(二)恋爱日常赠与

节日、生日给付的小额礼物、红包,日常餐饮、旅游等消费性支出,属于表达感情的无偿赠与,无论婚姻是否缔结,一般不予返还。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结婚为要挟的强制性财物索要,无论是否登记结婚,给付方主张返还的,法院均应支持;情节严重、骗取多人财物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后果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责任承担


(一)民事返还责任

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收取方需全额返还索要的财物;若部分财物已用于共同生活、置办嫁妆,法院可结合实际消耗酌情扣减,但索取行为本身不受认可。


(二)婚姻效力关联

因胁迫、索取财物缔结的婚姻,若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受胁迫一方可依法请求撤销婚姻,财物返还同步处理。


(三)刑事追责

以相亲、订婚为名,多次骗取他人彩礼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构成诈骗罪,不仅需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还将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五、实务指引

婚约彩礼的合规与维权


(一)给付方应理性给付,留存证据

摒弃 “高价彩礼” 观念,结合自身经济能力与当地习俗协商彩礼,拒绝被索要畸高财物。大额彩礼、财物给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留存凭证,备注 “彩礼”“婚嫁礼金”,避免现金交付无据可查。若对方以结婚为要挟强行索取财物,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及时拒绝并主张返还。


(二)收取方需坚守自愿,拒绝牟利

尊重婚姻自由,不将彩礼作为结婚的交易条件,不参与、不实施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家庭开支的,留存消费凭证,避免纠纷时因财物用途产生争议。


(三)纠纷解决依法维权,多元化解

发生纠纷后,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减少家庭矛盾;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诉讼主体可包括给付彩礼的父母、接收彩礼的父母,需提交彩礼给付证据、索取财物的相关证据、双方婚姻状况证明等。发现对方存在多次骗婚、敛财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  语


婚姻的本质是情感的结合、家庭的组建,而非财物的交易。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既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捍卫,也是对移风易俗、文明婚嫁的引导。无论是婚约缔结还是纠纷处理,都应坚守自愿、公平、诚信的底线,让彩礼回归习俗本意,让婚姻回归感情本质。面对婚约彩礼纠纷,唯有恪守法律边界、摒弃功利心态,才能既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又守护婚姻的纯粹与美好,让文明婚恋风尚成为社会主流。











律师简介




程兴宇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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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郑州大学,具备高等学校法学教师资格,中级职称,办理案件主要集中于商事合同法律纠纷、民事婚姻继承纠纷、常发治安刑事案件、企业合规法律风险防范等领域,职业期间兼职过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外讲师。


闫应许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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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2018年12月至今就职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诉讼业务主要为:主要从事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劳动合同类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治理、企业收购、重组重整等法律事务。 非诉业务主要为:银行及资产公司等不良资产处置、收购、尽调、出具相关债权债务的法律尽调报告,对债权债务存在的问题以及债务人现有的资产状况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关法律风险的提示以及措施,股权收购;地方政府专项债等。 学术成果:《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所得涉税问题探折》《浅析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问题》。



撰文 | 程兴宇 闫应许
排版 | 张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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